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渔药残留与休药期

添加时间:2013-06-22  点击:204
一、休药期,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。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,但它在鱼类体内吸收、分布、转化和消除有一个过程,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,鱼类才能食用,这就是休药期制度。 常用渔药中下列几种药有休药期:①漂白粉休药期5天以上;②二氯异氰尿酸、三氯异氰尿酸、二氧化氯休药期各为10天以上;③土霉素、磺胺甲唑(新诺明、新明磺)休药期各30天以上,喹酸休药期25天以上;④氟苯尼考休药期7天以上。 二、鱼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(1)毒性作用如磺胺类可引起肾脏损害,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,诱发白血病发生,汞制剂中毒或产生蓄积性残留也会损害肾脏。 (2)过敏反应如青霉素、四环素、磺胺类、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和呋喃类渔药都能引起人群的过敏反应,严重时可引起休克。 (3)“三致”(即致癌、致突变和致畸)作用如孔雀石绿和双甲脒都有致癌的作用,呋喃类药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,硝酸亚汞、醋酸汞等汞制剂都有较强的“三致”作用。 (4)产生耐药菌株水产品在服用抗生素后易产生耐药菌株,如果这些耐药菌株传递给人,将会给临床治疗带来很大困难。 所以,上述毒性大的渔药已经禁止在生产中使用。 郝俊香